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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標復議申請書

        發表時間:2025-05-16

        投標復議申請書(必備10篇)。

        投標復議申請書 篇1

        致:青島_______置業有限公司

        我公司在此鄭重承諾:我公司近三年無由履行施工承包合同、專業和勞務分包合同及與工程材料設備采購合同等引起的法律訴訟、仲裁。

        特此承諾。

        投標人:北京_______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蓋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簽字)

        ____年____月____日

        投標復議申請書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物業管理行為,進一步貫徹實施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及《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是全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級主管部門),履行物業管理監督管理工作職責;區縣國土房管局(房管局)是本行政區域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并接受市級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三條區縣政府要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切實加強本行政區域物業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及時就地化解物業管理矛盾糾紛協調處置的聯動機制,將業主大會建設及其業主委員會工作作為社區管理和基層民主建設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

        主城各區政府要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建立物業管理工作專門機構,并落實人員和工作經費。其他區縣政府應在物業管理面積超過200萬平方米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參照主城區落實專門機構、人員和工作經費,并對其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明確物業管理相關工作的機構、人員和工作經費。

        區縣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加強對本轄區內物業服務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及時共享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物業服務合同、物業管理區域劃分等信息。

        第四條規劃、建設、質監、物價、市政、公安、消防、工商、環保、民政、園林、民防、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違反《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九規定的禁止行為的,按照“誰許可(審批)、誰驗收、誰監管”的原則,確定查處的行政主管部門,相關部門按職責協調配合。

        第五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督促建設單位將建筑區劃內非業主共有的公用設施按規定移交市政等相關主管部門,負責督促建設單位在房屋工程質量保修、電梯選型配置、協助籌備業主大會等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責任的監督管理,將其納入企業信用信息檔案管理。

        第六條市級主管部門應當加快建立全市統一的物業市場監管信息平臺,促進房管部門之間及物業服務企業監督信息的互聯互通,并制定隨機抽查監督事項清單,建立對物業服務企業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的“雙隨機”抽查制度。加強與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門協作,健全物業服務市場主體誠信檔案、失信聯合懲戒和黑名單制度。

        第七條市、區縣主管部門要加強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建設,建立健全企業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信用檔案,實行動態管理。物業管理協會負責本行業信用信息的組織與發布。企業信用檔案與企業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相關聯。

        第八條物業服務企業享受國家和我市有關現代服務業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區縣政府應當將物業服務納入現代服務業發展規劃、社區建設和社區管理體系,制定、落實扶持政策,減輕物業服務企業負擔。

        第二章業主、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

        第九條區縣主管部門應當充分利用移動互聯網、大數據和云計算等現代網絡信息技術,建設業主共同決策電子平臺,便于業主通過計算機和手機等電子工具參與小區共同事務決策,提高業主參與業主大會表決的投票率,保證計票的準確性,解決業主到現場投票表決的難題。

        第十條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開展工作的經費由全體業主承擔,經費籌集、管理、使用的具體辦法由業主大會討論決定。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年度預算由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具體使用情況由業主委員會每半年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公示一次(7日),并接受業主的質詢。未經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使用超預算部分不得在物業項目公共收益中列支。

        有條件的物業管理區域,業主大會可以根據業主委員會委員從事公益性工作情況按月給予適當的津貼。

        第十一條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規范的財務管理制度。業主大會可委托專業機構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所得收益、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收支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檢查情況通報全體業主。業主大會可在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約定,對任期和離任的業主委員會委員是否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審計經費由全體業主承擔,業主大會可決定該經費從公共收益中列支。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要對住宅區籌備及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所需經費給予支持。本實施細則出臺后,新建住宅物業項目尚未交付使用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督促建設單位對所建物業項目籌備及召開首次業主大會的辦公經費予以支持。辦公經費一般包括宣傳費、材料費等。

        第十三條占物業管理區域業主總人數20%以上的業主書面請求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或臨時業主大會會議的,應附上簽字的書面要求原件和其他能證明業主身份的書面材料。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受理業主大會申請需核實業主身份的,所在區縣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機構應予以支持。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業主委員會應通過隨機抽樣調查等方式對業主身份及簽字真實性進行核實,并將提出申請的業主名單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公示上載明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異議。公示期間,凡有1名及以上被冒名業主提出異議且經查屬實的,或者有人舉報在申請名單中有被冒名頂替且經查證屬實的,對聯名申請不予受理。

        第十四條業主委員會成員人數由業主大會決定,一般為5?11人,應當為單數。

        業主委員會是否實行差額選舉以及實行差額選舉的差額比例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確定;若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尚未確定的,則由業主委員會產生辦法確定。

        第十五條業主委員會委員出缺,全體候補委員遞補為委員后,仍缺員超過40%但未超過50%的,應當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增補;缺員超過50%的,該業主委員會自然解散。在解散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告知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并在其指導監督下,做好業主共同財產清算和資料清理工作,并在解散后3個工作日內將業主大會印章及相關資料移交給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第十六條業主大會決定利用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等公共部位或公共設施經營的,應按規定取得相應合法手續,不得占用防火間距、消防車通道、消防車撲救面、避難層等公共區域,不得危及公共安全。

        業主大會可制定物業管理區域內共有部位停車管理辦法,并按照“誰受益、誰管理、誰負責”確定安全管理責任。

        因物業管理區域內車輛停放影響消防安全等公共安全的,管理單位勸告、制止無效后,應及時向交巡警、消防部門、轄區公安派出所等相關部門書面報告,交巡警、消防部門、轄區公安派出所接到書面報告后應及時到現場,依法對安全隱患或者違法行為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有設施經營的,獲取的收益歸業主共有。

        業主大會成立前,物業服務企業與其他管理人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有設施經營的,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或管理規約中約定。所得收益在扣除管理費支出、稅金后,原則上納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業主大會成立后,收益按業主大會決定和合同約定使用。業主大會未作出決定的,參照業主大會成立前對公共收益的管理辦法執行。

        由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經營物業共用部位、共有設施的,應將其收益單獨列賬,并將應納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部分按年度交存區縣主管部門指定的商業銀行專戶統一管理。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交付業主使用之日起,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將公共收益收支情況每年公示一次(7日),并接受業主的質詢。業主大會決定就公共收益賬目進行財務審計的,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

        第十八條加強業主信用管理工作,增強業主大會籌備組業主成員、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公信度。

        業主有欠交物業服務費用等嚴重違反物業服務合同以及違反管理規約等行為的,經人民法院判決生效或者仲裁裁決確認的,拒不履行或拒不改正的,按照個人信用信息管理有關規定錄入個人信用檔案。

        業主委員會成員超越職權作出的決定,侵害了其他業主權益且經生效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確認的,按照個人信用信息管理有關規定錄入個人信用檔案。業主委員會成員違法違規行為撤銷后,其當事人以自薦或他薦方式擬再入選業主委員會籌備組或業主委員會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將當事人的信用記錄公告全體業主。

        第三章物業服務企業管理

        第十九條申請核定資質等級的物業服務企業,應提供物業管理專業人員等相關專職管理和技術人員的相應職稱、資格證書、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險證明。

        第二十條市、區縣主管部門要加強物業服務企業資質動態監督管理。

        我市注冊的物業服務企業,因破產、歇業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物業服務業務但未注銷營業執照的,已不符合原資質條件的,二級、三級資質企業分別由市、區縣主管部門督促限期整改,一年后仍不符合的,將給予資質降級或注銷處理;一級資質企業由市級主管部門向上級主管部門上報處理意見。

        第二十一條市、區縣主管部門根據監管對象、監管資源等實際情況,按照“突出重點、抽查監督”的原則,對工商部門公示的企業經營異常名錄、行政處罰等信息涉及的物業服務企業,分別以兩年、一年為周期開展一次市場清理整頓。

        第二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發生《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禁止行為,作為主要內容列入信用檔案。物業服務企業不良信用信息由其管理的物業項目所在地區縣主管部門載入,在轄區公眾信息網等渠道公示,并抄送企業注冊地主管部門和市級主管部門,實現信息共享。

        對于被載入不良信用信息的物業服務企業,一年內其管理的物業項目不得參加物業管理示范項目考評,不得晉升資質等級,不予開具誠信證明材料;對于違反《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且被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的物業服務企業,由注冊地區縣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予以重新核定資質等級。對于嚴重違反《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的,予以降低資質等級或注銷資質證書。涉及一、二級資質物業服務企業的,由區縣主管部門將核定意見報送市級主管部門。因被行政處罰注銷資質的`企業,其企業股東、法定代表人、企業總經理、涉事項目負責人新申報核定物業服務資質的,納入重點監管范圍。

        第二十三條跨區承接物業服務項目的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備案的同時向項目所在地區縣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備案物業服務企業相關情況。

        已在我市承接物業服務項目但未到當地區縣主管部門備案的,應在本實施細則出臺后3個月內完成備案。

        第四章物業項目交接管理

        第二十四條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服務用房面積應按不低于建設項目總建筑面積千分之三的比例且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標準設置。分期建設的,按照不低于分期規劃許可總建筑面積千分之三的比例設置。

        第二十五條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明確物業服務用房的面積和位置,并在建設項目竣工規劃核實時,對配建的物業服務用房的面積和位置進行核實確認。

        第二十六條規劃、建設、市政、園林、環保、消防、質監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建設單位項目竣工驗收。建設單位凡擅自修改項目規劃,項目附屬設施配套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技術標準、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項目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等方面存在嚴重問題的,規劃、建設、市政、園林、環保、消防、質監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要按有關規定督促建設單位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七條建設單位在滿足《房屋接管驗收標準》(ZBP30001-90)等有關規定的移交條件后,應當在物業交付使用15日前,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承接查驗辦法》(建房〔2010〕165號)等有關規定,完成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承接查檢工作。

        第二十八條對物業承接查驗中發現的質量問題和設計中沒有但需要整改的問題,應由雙方如實記錄在物業承接查驗協議中。影響房屋結構和使用安全、設備實施運行和使用安全及使用功能的質量問題,必須約定時間由建設單位負責進行處理,直至合格后才能辦理移交。對于不影響房屋結構和使用安全、設備運行和使用安全及應有功能的質量問題,應約定期限處理,同時可進行實物清單移交。

        第二十九條建設單位應按照房屋接管驗收標準、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等有關規定處理承接查驗的遺留問題。

        對資料驗收中發現的資料不全、不真實、不合格等問題,建設單位應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按標準要求移交相關資料,原則上不超過30日。對物業硬件設施承接查驗中發現的不合格等問題,應將問題逐項記錄在物業承接查驗協議中,建設單位應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予以解決,原則上不超過30日。

        單項工程存在遺留問題經整改后達到交付標準的,其質保期從完成交接之日起計算。

        對于業主接房期間發現的房屋建筑工程質量問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等有關規定督促建設單位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條物業承接查驗可以邀請業主代表、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區縣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可以聘請相關專業機構協助進行,物業承接查驗的過程和結果可以公證。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物業項目交接后30日內,按規定持相關文件報項目所在地區縣主管部門備案,并抄送項目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在業主辦理接房手續時應將承接查驗備案情況公示并書面告知業主,未公示和書面告知業主的,作為不良經營行為記入企業信用檔案并予以通報。

        第三十一條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承接未取得竣工備案手續的物業,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惡意串通、弄虛作假等損害業主合法權益的行為,區縣主管部門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或物業服務企業督促限期整改或給予相應行政處罰,并將其行為納入企業信用檔案。

        第三十二條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建立物業質量保修金制度(簡稱保修金)。保修金是指建設單位按規定設立專戶,作為保修期內履行保修義務保證的資金。

        我市建設工程竣工結算后,建設單位應將按國家《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預留的工程質量保證金轉作物業質量保修金,到物業項目所在地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指定的商業銀行設立專戶,其交存、管理和使用辦法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條在前期物業管理期間且物業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積未達到該區域總建筑面積百分之五十,物業服務企業或開發建設單位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應于擬解除合同日3個月前書面告知對方,并承擔相應違約責任。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參照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要求另行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原則上選聘不低于原企業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標準、收費標準按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標準執行。開發建設單位應于新物業服務企業確定后10日內將更換物業服務企業的情況書面函告物業買受人,并抄報物業項目所在區主管部門、街道和社區。

        第三十四條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或者業主共同決定不再接受事實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15日內與業主委員會完成交接;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導居(村)委員會暫代行業主委員會職責完成交接。

        物業項目交接前應當簽訂交接協議,交接協議一般包括:物業項目名稱、交接主體、權利和責任分界點、交接內容、交接查驗辦法和標準、相關債權債務的處理、爭議解決方式等。

        全體業主承接前應當對物業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設備進行查驗,可以委托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進行查驗,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評估監理機構進行查驗。

        交接各方應當對消防、電梯等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維護現狀給予確認。因維護保養不當原因導致消防、電梯等共用設施設備無法正常使用的,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履行修復責任或者承擔相應費用。

        物業項目承接方有權自主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特種設備維保單位,原維保單位不得通過在電梯等特種設備上故意設置運行時間、運行次數限制等方式,影響特種設備的維護保養。

        第三十五條合同未解除前,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繼續按照合同約定做好服務,積極協助業主大會選聘新物業服務企業。業主應當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至合同解除之日。

        (一)原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以業主欠交物業服務費為由拒絕辦理交接。原物業服務企業可委托新物業服務企業代為收取業主欠交的物業服務費,也可以自行收取,但不得影響業主的正常生活、工作秩序。新物業服務企業應為原物業服務企業收取欠繳物業服務費提供幫助。

        (二)業主委員會對原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業主公共收益賬目有異議的,可根據業主大會決定聘請專業審計機構進行財務審計,審計費用可從屬業主共有經營性收益中支出,業主委員會應向業主公布審計結果及審計費用。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積極配合作好審計工作。

        (三)新舊物業服務企業應本著友好合作的態度辦理交接工作,交接過程中出現的不同意見,可由當地街道和社區會同區物業主管部門組織協調,協調無效的,應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第三十六條鼓勵物業服務合同雙方約定物業服務履約保證金。物業服務履約保證金,是指由物業服務企業繳納的,用以兌現其依法依約退出住宅項目并移交物業管理相關資料及設施設備承諾的保證金。物業服務履約保證金的約定、管理及使用可參照以下原則:

        (一)充分協商。建設單位、業主、業主大會應當在招標文件或協議選聘文件中明確繳存物業服務履約保證金的要求,并在物業服務合同中進行協商約定繳存標準、管理、利息、使用和退還辦法。

        (二)繳存標準。按照適度合理、總量控制原則,單個項目一般可按3萬元至3個月應收物業服務費總額的70%計算。

        (三)集中管理。履約保證金存入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區縣主管部門指定的商業銀行專戶,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進行監督管理。

        (四)專款專用。履約保證金主要用于物業服務合同期滿前違約退出或者終止物業服務的,或因破產等原因事實上或法律上不能履行物業服務義務的,承擔其物業項目環境衛生、垃圾清運、電梯運行等維持業主基本生活服務事項所產生的費用。

        第三十七條因住宅物業項目交接問題影響正常物業管理秩序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指導監管業主大會明確小區物業管理方式;業主大會難以召開或成功召開前小區物業管理已不能正常開展的,區縣房管部門應指導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通過物業管理聯席會議等方式組織應急物業服務。應急物業服務時間一般不超過6個月,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由物業管理協會鼓勵、引導品牌物業服務企業提供應急管理及志愿物業服務。本著實事求是、合理激勵的原則,各區縣對于物業服務企業提供應急管理及志愿物業服務的,在行業評優評先等方面要給予傾斜和幫助。

        (二)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提供應急物業服務。應急物業服務內容一般僅限于環境衛生、垃圾清運、電梯運行等維持業主基本生活服務事項,也可按照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標準、收費標準執行。

        (三)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參照本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監督指導業主對該物業項目實施自行管理。

        應急物業服務實施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通過物業管理聯席會議明確應急物業服務方式,并將服務內容、服務期限、服務費用等相關內容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應急物業服務產生的費用由所在項目全體業主承擔,業主委員會或村(居)居委會應當協助收取。其中,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了物業服務履約保證金的,應急物業服務提供方組織接管物業服務項目,可以申請使用該項目的履約保證金,不足部分由全體業主承擔。使用履約保證金過程中,應當保存相關合同、票據等能夠證明履約保證金使用的原始憑證。

        第三十八條經專有部分面積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且人數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物業管理區域可以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監督指導下由業主自行管理。實行自行管理的應當將執行機構、管理方案、收費標準、服務標準和管理期限等內容提交業主大會會議表決。

        業主采用民事雇傭聘請自然人進行服務的,應當為其支付依法屬于業主責任的意外傷害等保障費用。電梯、消防、技防等涉及人身、財產安全以及其他特定要求的設施設備管理,應當委托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維護和養護。

        業主自行管理中需要開具發票的,業主委員會可以持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社區居(村)委會的證明材料,向稅務部門申請辦理臨時稅務登記證,憑臨時稅務登記證可以向物業所在地的稅務部門申請領用發票并自行開具。

        業主大會可以委托具有資質的專業機構對管理費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公共收益等進行財務管理和財務審計。管理賬目每半年向業主公布一次。

        第五章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

        第三十九條建設單位自持物業未按規定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納入企業誠信檔案。未交存維修資金的物業部分,限制交易和抵押。

        第四十條區縣主管部門可對轄區老舊住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補建或續籌給予一定獎勵支持,以充分調動產權人的積極性,確保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按時補建或續籌到位。有條件的可一次性交存建立,條件不成熟的可分步實施逐步建立或者幫扶建立。

        第四十一條物業管理區域內補建或續籌維修資金由下列渠道籌集:業主繳納的專項維修資金;利用業主共用部位、共有設施經營所得的收益扣除管理費支出、稅金后全部納入,但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從其決定;維修資金增值收益;共用設施設備報廢回收的殘值;業主共同決定,以及其他應當計入的資金。

        第四十二條維修資金賬戶余額低于30%,維修資金管理單位應當通知業主及時續繳,續交額度應補齊賬戶余額至100%。維修資金賬戶余額低于30%,業主辦理抵押或產權過戶時,應當補齊賬戶余額至100%。

        第四十三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指導業主大會在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約定委托表決、集合表決、默認表決和異議表決方式,以提高業主大會表決效率,區縣主管部門幫助指導。

        (一)委托表決。業主將一定時期內維修資金使用事項的表決權,以書面形式委托給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代表形式;

        (二)集合表決。業主大會對特定范圍內的維修資金的使用事項,采取一次性集合表決通過后,授權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分批多次使用;

        (三)默認表決。業主大會約定將未參與投票的業主視為同意維修資金使用事項,相應投票權數計入已投的贊成票。

        (四)異議表決。在維修資金使用事項中,持反對意見的業主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一以下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下的,視為表決通過。

        在緊急使用維修資金的情形下,使用資金數額較大或業主反響強烈的小區,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對上述表決沒有約定的,應由屬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召開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是否采用上述表決方式,征求業主意見。

        第四十四條區縣主管部門代管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期間,應當按照公平、公開、公正的方式建立具有工程造價咨詢資質的評審機構庫,作為本行政區域內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的評審機構。評審費用從維修資金增值收益中列支。

        第四十五條按照普通程序申請使用物業專項維修代管資金的,同一類別的維修工程項目,電梯維修工程預算在2萬元(含2萬元,下同)以上、其他維修工程預算在3萬元(含3萬元,下同)以上的,委托評審機構對維修工程預算進行評審。

        經業主大會決定不聘請工程造價咨詢評審機構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按照緊急程序申請使用物業專項維修代管資金的,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緊急情況,啟動物業專項維修代管資金緊急程序予以搶修的工程項目,電梯搶修工程在2萬元以上、其他搶修工程在3萬元以上的,由區縣(自治縣)房地產主管部門預撥資金或施工單位墊付后,在工程竣工后,委托評審機構對搶修工程決算進行評審。

        維修項目涉及居民住宅電梯、消防設施的,質量監督部門或公安消防部門收到報告后,應及時派員到現場對相關設施、設備運行情況進行檢查,對隱患進行核實。

        第四十七條工程造價咨詢評審機構出具的工程造價審核報告中確定的工程造價作為該維修項目工程款的最高限價。結算時,審核報告確定的工程造價若低于合同造價,以審核造價作為結算價;若高于合同造價,以合同造價作為結算價。

        按照普通程序申請使用維修資金納入評審的,評審機構出具的《維修工程預算評審報告》,是代管機構受理物業專項維修代管資金使用申請的要件之一。按照緊急程序申請使用維修資金納入評審的,評審機構出具的《搶(維)修工程決算評審報告》,是代管機構是否劃拔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工程尾款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八條工程質保期限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等有關規定進行約定。

        物業管理區域內同時發生的多個同類型共有設施設備維修、更新、改造工程項目,且由同一施工單位施工的,實施單位與施工單位之間只能簽定一個施工合同確認施工內容。

        第四十九條業主自行管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期間,關于聘請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和審計機構對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管管理事宜,由業主大會決定。

        第六章物業管理聯席會議

        第五十條物業管理聯席會議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召集,議定的政府內部工作事項,與會政府部門、機構應當予以執行。

        第五十一條經物業管理聯席會議議定具有法律依據的且由與會政府部門、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履行,但行政復議機關、人民法院依法決定暫停執行相關具體行政行為的除外;拒不履行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政府部門、機構應當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召集單位應當整理并保管物業管理聯席會議記錄。

        第五十二條通過物業管理聯席會議調解物業糾紛并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由雙方當事人、調解員簽名,并加蓋相關印章。同時告知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經審查后作出不予確認決定的,當事人可在物業管理聯席會議組織下另行協商達成新的調解協議,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市級主管部門應當在本細則實施后1年內,會同市物業管理協會依法制定物業服務行業信用記錄和企業法定代表人、項目經理信用檔案管理辦法及示范文本,依規定程序批準后公布。ZWB5.coM

        第五十四條本細則所稱區縣政府,含新區管委會機構;本細則所稱街道辦事處,含新區管委會設置的辦事處。

        第五十五條本細則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投標復議申請書 篇3

        第一條、為加強對我省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規范管理,維護國家利益和物業管理單位及物業產權人、使用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全省物業管理事業的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和國家計委、建設部《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并經當地物業管理部門進行資質認證的物業管理單位對住宅及非住宅房屋提供社會化、專業化服務的收費管理。

        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是指物業管理單位接受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委托對住宅以及非住宅的房屋建筑及其設備、公用設施、綠化、衛生、交通、治安和環境容貌等項目開展日常維護、修繕、整治服務及提供其它與生活工作相關的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第三條、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根據物業公司提供服務的性質、質量、特點等不同情況,分別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或稱經營者定價)。

        物業管理單位為普通住宅的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衛生清潔、公用設施的維修保養和保安、綠化等具有公共性的服務以及代管交通工具、代收代繳水電費、煤氣費、有線電視費、電話費等公眾代辦性質的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

        物業管理單位為非住宅房屋以及高級公寓、別墅等高標準住宅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性的服務以及公眾代辦性質的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物業管理單位為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個別需求提供的特約服務,除物價部門有統一收費標準者外,其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或稱經營者定價)。

        外銷商品房屋的服務收費由物業管理單位與小區管理委員會或產權人代表協商議定。

        物業管理單位議定的和自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向當地物價部門備案。

        第四條、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應當根據所提供的服務內容質量、深度,遵循"合理、公開及與物業產權人、使用人的承受能力相適應"的原則確定。鼓勵物業管理單位開展正當的價格競爭,禁止價格壟斷和牟取暴利的行為。

        第五條、各級政府的物價部門是本地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主管機關。物價部門會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物業管理服務收費進行監督和指導。

        第六條、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由物業管理單位根據實際提供的服務項目和各項費用開支情況,向當地物價部門申報,由物價部門征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后核定執行。

        中央在漢、軍隊駐漢和省直各部門所屬在漢及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其它性質的物業管理公司(單位)收費標準,向省物價部門申報審批。

        第七條、物價部門在核定收費標準時,應充分聽取物業管理單位和產權人、使用人的意見,既要有利于物業管理服務的`價值補償,也要考慮物業產權人、使用人的經濟承受能力,以物業管理服務所發生的費用為基礎,結合物業管理單位的服務對象、服務內容、服務質量核定。

        物價部門對核定的物業管理收費標準,如因物業管理費用構成的變化可據實適時調整。

        第八條、物業管理公共性服務收費的費用構成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

        2、公共設施、設備日常運行、維修及保養費;

        3、綠化管理費;

        4、清潔衛生費;

        5、保安費;

        6、辦公費;

        7、物業管理單位固定資產折舊費;

        8、法定稅費。

        本條第2項至第6項費用支出是指除工資及福利費以外的物資損耗補償和其它費用開支。

        第九條、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利潤率以費用構成的1—7項之和為基數,按照普通住宅從緊,其它用房不超過10%的原則,由各地物價部門確定。

        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委托物業管理單位代收代繳水電費、煤氣費、有線電視費、電話費等的,根據委托項目可適當收取代辦服務費,不委托不得收費。

        第十條、物業管理的公共服務收費應按物業管理范圍內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所占房屋建筑面積合理分攤。物業管理的公眾代辦服務費按提供代辦服務的每個項目進行核定。

        第十一條、經物價部門核定的或由物業管理單位與業主管理委員會或物業產權人代表協商議定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應在物業管理合同中明文約定。

        第十二條、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收費項目和標準及收費辦法應當在經營場所或收費地點公布,并實行亮證收費。

        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定期(一般為6個月),向住戶公布收費的收入和支出帳目,公布物業管理年度計劃和小區管理的重大措施,接受業主管理委員會或物業產權人、使用人的監督。

        第十三條、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嚴格遵守國家的價格法規和政策,執行規定的收費辦法和收費標準,努力提高服務質量,向用戶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不得只收費不服務或多收費少服務。

        第十四條、實行物業管理的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應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向物業管理單位繳納物業管理服務費。不按規定繳納管理服務費的,物業管理單位有權按照所簽服務合同要求追償。

        第十五條、物業管理單位不得違背房屋所有人的意愿提前收費,預期收費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六條、物業管理單位與物業產權人、使用人之間發生的收費糾紛,由物價部門進行調處。

        第十七條、物業管理單位已接受委托實施物業管理并相應收取公共性服務費的,其它部門和單位不得重復收費。

        第十八條、凡有下列違反本辦法行為之一者,由政府價格監督檢查機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越權定價、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的;

        (二)擅自設立收費項目,亂收費用的;

        (三)不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的;

        (四)提供服務質價不符的;

        (五)只收費不服務或多收費少服務的;

        (六)其它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十九條、本辦法發布之前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湖北省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1997年7月1日起執行。

        投標復議申請書 篇4

        申請人:______有限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市社會保障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行政復議請求:

        1.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社保工傷認字第_______________號認定書”。

        2.請求復議機關依法作出張____的受傷不屬于工傷(或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

        事實與理由:

        20____年___月___日,申請人對在工作期間實施斗毆行為的職工張____給予辭退除名,不予任何經濟補償的決定。張____因不服此決定,向____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提起了勞動仲裁,仲裁院于20____年___月___日作出了仲裁裁決書,依法支持了公司對張____辭退除名的決定。嗣后,張____又因斗毆受傷向____社會保障局謝崗分局提起工傷認定申請。____社保分局在20____年___月___日,向公司送達了《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張____斗毆之傷為工傷。這有悖于常理的工傷認定,不符合《____省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原則,同時會令到企業陷于管理混亂的境地,是不利于企業投資環境和社會的健康發展的。

        首先,張____的受傷是其不服從其上級主管的合理工作安排而發生相互斗毆受傷。不服從主管的合理安排,已經是錯誤的行為;繼而發生口角,證明了張____當時的態度惡劣;最后升級為斗毆,也說明了張____等無視廠紀及法規。這都證明了張____在此事件中的主觀性。

        其次,在此《認定工傷決定書》中,“申請人”是____有限公司,而非張____個人。事實是:在20____年___月___日張____以個人名義向被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而被申請人的相關工作人員到申請人處了解事情經過與真相。試想,申請人已經將嚴重違反廠紀廠規及違反國家治安管理條例的張____除名了,又如何會為其受傷申請工傷認定呢?

        申請人認為:張____的受傷是在車間斗歐所引起,其行為藐視了公司的`廠紀廠規,更嚴重的是與國家治安管理條例作對,與法律作對,這樣的行為是不能被任何方式支持的!____社保分局將違法斗毆受傷認定為工傷,不符合正常社會價值觀和公平正義原則,不利于企業的健康發展。這應該也是《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者所不想看到的!為此,公司特向你部請求:依法查明事實,對“__社保工傷認字第_______________號認定書”重新定義,撤消對張____的工傷認定,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讓《條例》也能健康發展。

        此致

        ____市人民政府

        申請人:______有限公司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投標復議申請書 篇5

        復議申請人: ,女,日出生,漢族,聯系地址: 。

        復議被申請人: ,住所地為 。

        復議請求:

        依法撤銷 市 區(20xx) 第號執行裁定書。

        復議理由:

        一、原審法院作出裁定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5條是錯

        誤的,應該適用第227條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5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

        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

        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边@是對“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執行異議的規定。而第227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边@是對“案外人”執行異議的規定。本案中,復議申請人作為該案的案外人,原審法院作出執行異議裁定時,應適用民訴法第227條的法律規定。

        二、原審法院在沒有鑒定的情況下,以申請復議人未提供相應證據為由認定

        復議申請人為 股東,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所謂被冒名股東,是指虛構法律主體或盜用他人名義登記股東。被冒名股東從未作出過持有股權的意思表示,不應被視為法律上的股東,不應賦予其股東權利,更不能追究其股東責任。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九條規定:“冒用他人名義出資并將該他人作為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冒名登記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被冒名登記為股東的承擔補

        第 1 頁 共 2 頁

        足出資責任或者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判在沒有對申請復議人簽名的真偽進行司法鑒定的前提下,不能排除申請復議人是被冒名股東,因此原審裁定復議申請人為 股東,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綜上,原審法院裁定復議申請人與上海鏡靜物貿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事

        實不清,證據不足,違反法律程序,且適用法律錯誤。因此,原審法院作出的 號執行裁定書是錯誤的。為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復議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請復議,請求法院撤銷這一裁定!

        此致

        投標復議申請書 篇6

        為創建文明庭院,加強院內管理,建立長效的物業管理機制,努力把我局院內創建成一個文明、衛生、花園庭院,根據市有關要求,結合院內實際情況,按照標本兼治、齊抓共管、規范管理的原則,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物業管理的范圍

        凡在本院居住的`住戶(含租借住戶)都納入本管理范圍。

        二、成立機構

        為促進物業管理規范運行,設立XXX局物業管理辦公室,辦公室設主任1名(兼),工作人員3名,義務監督員5名。辦公室主任由局指派;工作人員設保潔員1,保衛人員1名,水電維修工1名,其人員由本人申請,經考察試用合格后聘用;義務監督員每棟樓1名,由本棟樓居民推選產生。

        物業管理辦公室隸屬局領導下的公益事業機構,在業務上受市物業管理服務公司指導,實行自我管理,自負盈虧,搞好服務。局不另行撥給專項經費。

        三、物業管理辦公室主要職責

        1、負責對工作人員的選聘、管理、考核和獎罰。

        2、制定并監督執行《住戶守則》的落實及違規處罰。

        3、根據市物價部門的規定,確定物業管理費的收取標準。

        4、按規定收取物業管理費,按標準發放工作人員工資。

        5、按要求管理好財務收支帳目。

        四、相關工作人員職責

        1、保潔員工作職責

        負責院內X—X棟樓房每單元樓梯走道、樓梯間的打掃清理,以及每棟樓房周圍的清掃,每日早上、下午各打掃一次。對住戶違反《住戶守則》情況及時糾正和處理,處理不了時,報物業管理辦公室。

        2、保衛人員工作職責

        嚴格把好大門人員進出關,維護院內安全穩定。做好陌生人員的登記、查詢和可疑人員的盤查,對院內進行經常性巡查,發現情況,及時反映和報警。

        3、水電維修人員工作職責

        負責機關院內水電故障的檢查維修,發現故障,做到隨叫隨到,負責院內電線的布設調整和水管的架設,保障用電用水安全。按月查抄、登記住戶水電表使用情況。

        4、義務監督員工作職責

        負責監督保潔、保衛等人員按工作職責做好工作,發現機關院內環境衛生、安全隱患等及水電管線損毀等情況及時向物業管理辦公室報告并監督處理。

        五、福利待遇及有關要求

        1、福利待遇

        物業管理辦公室主任及義務監督人員不享受任何福利待遇。保潔員、保衛人員和水電維修人員實行合同聘用制,確立月基本工資,并按工作情況好壞給予相應獎罰,不享受其他勞保福利待遇。

        2、有關要求

        物業管理辦公室人員應按照各自分工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將各項管理工作執行到位。各工作人員應安全謹慎工作,在工作中所發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及其他突事件概由本人負責,本局及物業管理辦公室不承擔任何責任。

        投標復議申請書 篇7

        本人/本單位已仔細閱讀《民間借貸案件訴訟風險告知書》,清楚并理解其內容。在此本人/本單位鄭重承諾:

        一、本人/本單位保證提交法院的證據材料內容真實,不存在偽造、編造、隱匿證據等虛假情形;

        二、本人/本單位保證在所參與的`立案、審判、執行、再審等一切訴訟活動中堅決杜絕濫用訴權、虛假陳述、隱瞞關鍵事實、虛假訴訟等不誠信訴訟行為的發生;

        三、本人/本單位訴訟文書上的簽名、印章真實,證據材料內容真實,所提供的被告信息真實等,并承諾若違反承諾內容愿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承諾人簽名:_____

        _____ 年_____月_____日

        投標復議申請書 篇8

        申請人:_______,性別:男,民族:漢族,出生年月:____年____月____日,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____分局

        申請事由:

        申請人因對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____分局在20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紅星路出具的編號為________________的處罰決定不服,特此提出行政復議。

        事實與理由:

        1、________________號處罰決定處罰50元扣1分。處罰依據為“駕駛人未按規定系安全帶”。但執行該處罰的警官并沒有證據能證明申請人在當時未系安全帶。并且申請人認為該警官的處罰依據與事實不符。

        2、________________號處罰決定書上對當事人的電話與其他聯系方式未做詢問,也未填寫該兩欄。由此申請人認為以上的'行政處罰所涉及的行政處罰程序不合法。

        3、在此次事件中,申請人是在道路上正常行使情況下被警官攔下處罰的。申請人認為這種處罰方式欠妥,并且有違道法精神。另外在警官要求申請人在處罰決定上簽字時,申請人說是否可不在上面簽字,警官便把此事擱置去處理其他事情,讓申請人在一邊等待。此種做法是否合適?

        復議目的與要求:

        申請人認為該處罰決定證據不足,行政處罰程序不合法。要求取消以上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分局出具的________________號處罰決定。并衷心希望一線警官能切實提高執法水平也在此對廣大交警的辛苦工作表示感謝!

        此致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申請人:_______

        20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投標復議申請書 篇9

        委托人:XXXX交通運輸局

        委托代理人:XXX

        性別:X

        出生年月:XXXX年XXX月

        身份證號碼:XXXXXXXX

        工作單位:XXX交通運輸局

        聯系地址:XXXXXXX

        郵政編碼:XXX

        聯系電話:XXXX 、XXXX

        現委托XXX在與XXX涉嫌未取得道路運輸許可擅自從事道路旅客運輸一案中,作為參加行政復議的委托代理人。

        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XXXXXX

        20xx年X月X日

        投標復議申請書 篇10

        委托人(單位):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姓名:______________

        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姓名:______________

        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現委托______(受委托人)與我(單位)與______的行政復議案中,作為我方委托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

        委托權限如下:

        1、代為發表行政復議代理意見

        2、代為放棄、變更或撤回行政復議請求

        3、代為簽收行政復議法律文書

        4、其他事項: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

        簽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男人日女人动态图